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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新闻来源:华亿认证中心 更新时间:2021-01-20 浏览次数:37932


区直及驻区各单位,金园街道办事处,市创投公司,园区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版)》已经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助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我区《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意见》,聚焦我区“4+2+N”现代产业体系,即: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等4个主导产业,超导材料和高速互联网、高速物联网的车载智能装备、储能高端装备等2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生产性、生活性多种业态,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全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到2025年,我区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0家以上,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70家;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1个、省级创新平台和载体6个、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15个,全区拥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2个、省级创新平台和载体20个、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50个;培养1个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2个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10个市级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全区拥有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2个、省级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10个、市级创新团队40个;获批省重大科技专项1项、省重点研发项目10项,获批市重大科技专项20项、市重点研发项目50项;组织实施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共150项左右;列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160项以上,完成省重点新产品项目验收10项以上;组织企业实施自主研发项目2000项以上;组织企业申请国家专利40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800件。

  三、主要措施

  为全面推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圆满完成五年创新驱动目标任务,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和奖励力度。

1.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设立区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科技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培育、专利产业化等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列入区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列入区重点研发、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招商服务局、经发和科创局)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力争每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对每次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均奖励10万元。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3.努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催生一批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的科技型企业,对评选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

  4.着力发展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大创新平台、载体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扶持力度,对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加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培育力度,对列入区创新平台和载体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分局、经发和科创局、财政局)

  5.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组织企业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列入区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扶持。鼓励企业不断开发重点新产品,力争全区每年列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30项以上,通过省级验收的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3项以上。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分局、经发和科创局、财政局)

  6.支持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争取上级科技项目后补助支持,对当年研发投入在全区排名前10位,或上年研发投入总量在800万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7.扎实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围绕经开区主导产业,扎实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列入区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经发和科创局)

  8.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围绕经开区主导产业,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研成果在我区转化应用,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并产生经济效益。对通过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评价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列入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招商服务局、经发和科创局)

  9.重奖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加大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奖励,对获得国务院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经发和科创局、党群工作部)

10.激励企业发明创造。大力支持企业发明创造,激励企业大力开展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按照《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宜区管办发〔2020〕3号),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力度,对列入区专利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10-15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监局、科技分局、经发和科创局、财政局)

11.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现创新创业“拎包入驻”,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发展平台。积极培育创新创业主体,积极为科技人员、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场地、资金、培训等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组织参加科技成果在线对接,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鼓励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全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积极挖掘青年创新创业能手,评选创新创业先进典型。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经发和科创局、科技分局、党群工作部、创投公司)

12.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通过“基金+产业+招商”联动的模式利用杠杆撬动外部资金,发展经开区产业。争取省、市科技部门支持,加强与银行合作,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区财政设立1500万元“科贷通”专项资金,按1:10的比例撬动银行1.5亿元贷款,缓解科技型企业发展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科技分局、财政局、经发和科创局、创投公司、担保中心)

13.提升科技信息化水平。抓住大数据发展新机遇,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发展大数据核心产业、关联产业、延伸产业。大力发展锂电新能源大数据产业,扶持科技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及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等新技术应用,提升产业集群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发展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示范、产品检测、专利代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更加便利、优质、普惠的公共服务资源。(责任单位:招商服务局、经发和科创局、科技分局、市监分局)

  四、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作机制,成立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科技、财政的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局、经发和科创局、招商服务局、党群工作部、税务局、市监分局、创投公司、担保中心、科技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创新驱动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是完善科技投入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设立企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我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

  三是坚持扶优扶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要坚持扶优扶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着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科技项目实施成效。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发生群体上访事件,不配合经开区中心工作,有违法违规、欠款欠税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不给予区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和科技创新成效奖励。

  四是加强督查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帮扶力度和督促调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予以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区创新驱动发展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区党办字〔2019〕67号)同时废止。